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49********,汉族,文盲,无业,陕西省横山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乡**村**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3块安钠钾(俗称香豆豆),并将购买来的安钠钾以每块10元到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共获利130元。2020年3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大东门广场从一陌生男子处,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80块安钠钾带回靖边贩卖。2020年5月18日,王某某居间介绍吸毒人员高某某向“老李(身份不详)”以4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块安钠钾,之后张某某给了王某某一块安钠钾作为报酬。随后,民警在其家中搜出79块毒品,共621.22克。
经鉴定,所述检材中均检测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量刑建议书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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