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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街**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长治市潞城区翟店镇羌城村住处及该村村路上,分别向赵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2次;向陈良青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次;向李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次。2019年1月31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从王某某住处查获疑似毒品0.48克及锡纸等工具。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计向3人出售甲卡西酮毒品4次,查获毒品中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证明等物证、书证;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证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亚南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及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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