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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赌博案起诉书(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乡**村**,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陶家埭村**号旧木材市**。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陶家埭木材市场一白色集装箱内,组织参赌人员詹某某、占某某、桑某某等人进行麻将和“小九”赌博。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麻将自摸抽20元、小九庄家赢钱下庄时抽50元---100元”的方式抽头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陶家埭木材市场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图、户籍证明;

2、证人占某某、曹某某、詹某某、桑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某某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56*******)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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