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新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 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6日因变造机动车牌、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行政拘留20日。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的驾驶证(B2)于2018年3月20日到期,因违法未处理被降级为C1M, 且驾驶证处于违法未处理,停止使用,注销可恢复。为了跑运输时应付交警检查,规避处罚,2019年10月底,王某某在湖南省常德市交警支队门口,联系制作假证人员,提供自己的驾驶证信息及头像并花费200元办理了一本假的B2驾驶证。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不具备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资格的情况下,仍驾驶车牌号为湘J5****的重型厢式货车跑运输。当日23时53分途径二广高速公路邵阳蔡锷服务区,接受高速交通警察局新邵大队交警检查时,王某某向交警出示了伪造的B2驾驶证,被交警当场识破并查获。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收到电话通知后,到新邵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王某某失效的驾驶证、伪造的驾驶证;
2.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鉴别函、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安全学习及考试告知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自己身份信息及头像委托他人伪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展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7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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