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4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号,暂住西安市莲湖区**路**村**号。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4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莲湖区工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尚武门立交桥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2.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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