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二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6时,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L****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襄汾县陈古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星原铁厂西路段时,撞到路边花池上,造成本起花池、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2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冲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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