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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情况: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2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从靖边县南关东街与团结巷交叉路口附近出发,准备去南关东街常泰宾馆,车沿南关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关东街常泰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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