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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事抗诉书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崆检诉刑抗〔2019〕10号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以(2019)甘0802刑初136号判决书书对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为防止野猪侵害庄稼在山路旁私拉电网,致一人触电身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倾其所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00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考虑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刑初136号判决书对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畸重,未能体现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的的量刑情节,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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