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本区**镇******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捕猎野猪于2018年10月份在网上购得电瓶及拟变器。2019年3月8日19时30分许,其在本区崆峒镇甘沟村大湾社一山路旁,沿路铺设一条长300米、离地约50公分高的高电压网。当晚21时许被害人朱某某途径此地时误触电网倒地,后王某某对朱某某进行抢救,见其无反应遂拨打110电话报警。接警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发现朱某某已死亡。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朱某某符合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和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亦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私拉电网,致一人触电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玲兰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