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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住山西省怀仁市**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齐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曾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分手。2019年2月4日14时左右,被害人齐某某联系王某某见面被拒绝后驾车尾随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车辆,期间曾逼停、追逐、撞击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追至大同市平城区**园**内,齐某某下车敲击王某某轿车玻璃让其下车,王某某驾车离开时将被害人齐某某撞倒致伤。被害人齐某某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对被害人齐某某赔偿人民币150000元。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包括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谅解协议等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及对被害人损失赔偿等;

2、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被害人齐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前为朋友关系,2019年2月4日,被害人齐某某联系王某某见面被拒绝后驾车来到被告人王某某工作地点并尾随其驾驶的车辆,期间曾逼停、追逐、撞击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追至大同市平城区**园**内,齐某某下车敲击王某某车玻璃让其下车,后被王某某驾车撞倒致伤。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害人齐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前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分手。2019年2月4日,被害人齐某某联系王某某见面被拒绝后驾车尾随王某某驾驶的车辆,期间曾逼停、追逐、撞击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追至大同市平城区**园**内,齐某某下车敲击王某某车玻璃让其下车,王某某驾车离开时将被害人齐某某撞倒致伤。

4、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齐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视听资料,证实本案案发时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19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现场监控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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