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枣庄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工区安全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路**号**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广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枣庄市某某煤业有限公司某某中运巷回撤带式输送机时,现场指挥李某某违章站立在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上,并违章安排启动带式输送机,被皮带挤入驱动滚筒与从动滚筒之间,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王某某为运输工区当班安全负责人,负责带式输送机回撤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在带式输送机回撤期间,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制止现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听从李某某指挥,违章开启带式输送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菅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贺森
检察官助理:张 瑜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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