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二)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区**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高新区上板城镇**村集市上销售壮阳类保健食品,销售“参茸肾宝”“养肾不老王”“补肾丸老中医”“虫草藏鞭宝”共计4盒,销售金额为40元,盈利10余元。经检测,上述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调查报告、产品外包装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杰
检察官助理:何 缘
(此页无正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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