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男,1968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8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村。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1992年10月30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2019年10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11月4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黄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X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晚上7点多钟,被告人王XX来到本村被害人王X娇家院外,翻墙进入到王X娇家中,将电闸拉下,敲拍窗户呼唤屋内的王X娇。王X娇将其侄子王X阳叫来后,在王X娇、王X阳质问下,被告人王XX离开现场。
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XX供述了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的犯罪事实,辩解当晚只是去质问之前的纠纷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发时王X娇与王X瑞、王X阳的微信聊天截图。
2.证人王X阳、王X瑞的证言;
3.被害人王X娇的陈述;
4.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于晚上翻墙进入到被害人家中,拉闸断电,妨碍被害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6-9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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