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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相对不起诉)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在镇赉县**乡**湖**场林班号为**林班**小班的林地内,耕种农作物水稻。后经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8358平方米(27.52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到镇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土地流转合同、合同书、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吕某某、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林地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指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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