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57********,汉族,文盲,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8月25日,靖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0月25日,王某甲被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公局抓获,于2019年11月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其丈夫王某乙(已判决)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不断吸收存款,约定定期还本清利。2010年起,二人大量吸收存款,约定月息1.8%(个别1.5%、2%)。二人将所吸收存款部分用于投资小产权房地产、经营**馆等,部分用于向存款户支付本息。2014年起,二人欠贷数额剧增,无力偿还所欠贷款。至审查起诉期间,存款对象73户人报案王某乙、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207.4万元,王某甲均签字,至起诉时,法院起诉撤案的有195.5万元,未起诉的1011.9万元中,共偿还本金16万,清还利息19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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