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霍邱县**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及霍邱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住址为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8年7月2日、2019年9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12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解决开发房地产的资金缺口,成立安徽恒**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吸收公众存款,以王某某驾驶员戚某某为顶名法定代表人,并在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号松芝万象城2栋**室开展业务。设立运营“恒艳投资”网路投资平台,通过互联网、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所谓的“P2P”理财产品,给予22%-26%的年化收益率,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线上、线下吸引公众投资。至案发,共吸收50余名投资人投资本金,计2699358.77元,扣除已支付的本息,实际造成投资人损失566797.14元。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还款计划、谅解书、案发现场方位图等书证;2.朱某某、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专项审核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经过公开宣传,以投资理财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回报,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共计2699358.7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吸收的资金大部分已返还,取得部分投资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2年4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卫华

20207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在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高塘村桥头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专向审核报告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