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哈尼族,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2********,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地及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携带其向老挝籍男子购买的一支射钉枪先后四次到勐腊县**镇**村委**村小组当地人称“南浪河脚”的林区内狩猎,并将猎获物带回家中食用。
经核查,涉案的狩猎区域权属均在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腊子保护区林权范围内。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878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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