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1********,苗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住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家中藏有1支改装射钉枪以及1瓶钢珠、1瓶铁砂、33颗射钉弹,于2020年4月22日22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支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松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6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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