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遂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7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第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爱好养乌龟,在互联网通过浏览百度陆龟贴吧查询陆龟的种类及饲养方法,后通过添加贴吧上出售陆龟人的微信号,于2017年1月在微信名为“天顺”,微信号为******卖家处以250元价格购买了一只赫曼陆龟在家饲养;同年3月份左右,再次在微信名为“天顺”,微信号为******卖家处以相同价格购买了一只赫曼陆龟在家饲养。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张某某(微信名为晚歌,微信号“wange37***”)处以650元价格购买了2只黄缘闭壳龟在家饲养。
2019年9月10日,遂宁市森林公安局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住处搜查出5只活体龟类,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只为中华草龟,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只为黄缘闭壳龟,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该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00元/只;2只为赫曼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该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只。
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路**号世纪上江城5栋802号家中被民警挡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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