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榆林市人,户籍所在地榆林市横山区**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附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2020年8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榆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山地摩托车、强光灯、抄网、电光炮等工具,在榆林市横山区**老家**村附近的林地内,在2019年12月共非法猎捕野兔6次,共计猎捕野兔59只,后将猎捕来的59只野兔拉到靖边县县城内出售给任某某(另案处理),共卖得9200元。
经靖边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猎捕的为草兔,学名Lepuscapensis。属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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