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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川汇区**办事处**行政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群众匿名举报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的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民警在王某某家门口空地上查获非法种植的罂粟苗1100株,王某某对种植罂粟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鉴定报告等;

2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罂粟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飞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PDF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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