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社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 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杜某某(另案处理)在骗取林某某的信任后,假意与其商议合伙做汽车质押借款生意,约定由杜某某负责业务,林明永负责出资,收益二人四六分成。2018年2月至9月期间,杜某某采用从租赁公司租赁、从朋友处借用车辆等方式,先后将30余辆汽车开至林明永处,并伪造汽车质押合同等材料,谎称上述车辆系他人用于借款质押的车辆,林某某信以为真,并将其母亲王某乙的银行卡交给杜某某,让其用于取款。后杜某某到东阳市白云**旧货商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处,利用店内的POS机非法刷卡套现30余次,共计套现人民币73210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46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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