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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系洛阳**公司法人代表,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义马市,现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小区**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案件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取得中国民生银行洛阳分行贷款,申请加入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会,在入会后获得授信贷款额度2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取得贷款,与新安县**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250台单价为8000元的海信空调,合同价款共计200万元的虚假购销合同编造资金用途,同时向中国民生银行洛阳分行提供了一份内容为新安县**公司委托苏某某代收货款的虚假委托书,于2013年4月27日取得中国民生银行洛阳分行2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1日。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出现利息逾期情况,2014年2月20日,中国银行民生银行通知贷款提前到期,被告人王某某逃匿拒不还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崔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银行报案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的方式编造资金用途,以欺骗手段取得中国民生银行洛阳分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红梅

检察官助理:赵浩凯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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