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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5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现住太原市**苑小区**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现住太原市**苑小区**区**号楼**单元**。2018年9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太原市第三看守所,同年3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7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晋L****4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操作失误与同方向张某某驾驶的粤B****6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去修理厂协商未果,后张学礼打电话报警。

太原市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后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到太原市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接受调查,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艳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734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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