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23时21分许,王某涉嫌酒后驾驶新G1****号白色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z810线18公里500米处被正在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6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鹏丽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居住在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阳光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89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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