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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男性,1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2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和什托洛盖镇阳光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23时21分许,王某涉嫌酒后驾驶新G1****号白色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z810线18公里500米处被正在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6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鹏丽

(院印)

2019年10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居住在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阳光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89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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