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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个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利平,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候翔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戚桂亮
审判员:崔启利
审判员:王大慧

书记员:邢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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