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大道**号**新村**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居委会**郢**幢**号**室(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居委会**路**花园**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路**园**栋**室(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行政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居委会**路**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社居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曹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曹某某、黄某某等五人先后五次至合肥市经开区**路盗窃供电公司电缆。其中,11月9日当天因发现电缆在通电状态,在剪断电缆后王某甲等人未继续实施盗窃。后王某甲等五人又先后三次到经开区**路实施盗窃,并将盗窃的电缆卖给收废品的张某某,共获得赃款14万余元。12月6日凌晨,王某甲等五人第五次到经开区**路盗窃供电公司电缆,在将剪断的电缆装车时被巡逻民警发现,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曹某某逃离现场,后于当日自动投案。
经测量,盗窃的电缆共400米。经鉴定,被盗的400米电缆价值人民币225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扣押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曹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5440元,数额巨大,其五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五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朔春
2019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郭某某、曹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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