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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梁某某等4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6年、2007年、2016年被判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销售赃物罪于2008年2月14日被判处总和刑期有期徒刑9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

以上四被告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莫某某等4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4日和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和5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乙、梁某某、莫某某合谋到罗定市盗窃摩托车,由王某乙、梁某某各自驾驶车牌为粤N78****、粤K81****商务车分别搭载莫某某、王某甲从茂名**镇来到罗定后,王某甲安排王某乙、梁某某连同上述两辆商务车在罗定市**路段等候,其与莫某某携带工具驾乘一辆蓝色无牌女装摩托车在罗定城区寻找作案目标进行盗窃,二人盗得摩托车后,由王某甲驾驶被盗的摩托车、莫某某继续驾驶原无牌蓝色摩托车一同回到王某乙和梁某某等候的地点,由王某乙、梁某某负责将被盗车辆搬上商务车,而王某甲、莫某某则继续驾驶无牌蓝色摩托车到罗定市区进行盗窃。通过上述分工方式,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莫某某分别在罗定市**街道**路**门口附近窃得事主卢某甲的号牌为粤WPR****、蔡某某的号牌为粤W22****和陈某甲的号牌为粤W39****的二轮女装摩托车;在罗定市**街道**花园销售中心门前窃得事主陈某乙的号牌为粤WQC****的二轮女装摩托车;在罗定市**街道**路**号门前窃得事主卢某乙的号牌为粤W82****的二轮女装摩托车;在罗定市**街道**路**号**休闲中心的门口窃得事主王某丙的号牌为粤WHZ****的二轮女装摩托车;在罗定市**路**休闲会所门口窃得事主习某某的号牌为W25****二轮女装摩托车。窃得上述摩托车后,四名被告人分乘两辆商务车逃离本市,逃至船步**路段时被伏击的民警当场抓获,同时起获上述被盗的摩托车七辆、无牌蓝色摩托车一辆、作案工具一批。经价格认定,被盗的七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共55261元。

(二)2019年9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一名绰号为“狗仔”的男子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信宜市**镇**路**号门口女装摩托车一辆和被害人陈某丁停放在信宜市**花园**房**栋楼下的女装摩托车一辆盗走后,联系被告人梁某某,由梁某某驾驶王某甲的商务车将被盗的摩托车运往湛江市徐闻县销赃,梁某某在湛江市徐闻县**村**号与买主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发现,遂弃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民警在现场起获陈某丙、陈某丁被盗的女装摩托车及其他车辆一批。经价格认定,被盗的二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共15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5.书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莫某某、梁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莫某某、梁某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四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进水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莫某某、梁某某、王某乙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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