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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门某某等6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2********,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云南省勐腊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6********,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云南省勐腊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号,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2********,哈尼族,文盲,农民,出生地云南省勐腊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1********,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云南省勐腊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黑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1********,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云南省勐腊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号,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5********,哈尼族,小学文化,出生地云南省勐腊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门某某、单某某、黑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门某某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老鼠,并带回家食用。

2.2016年10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乙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白鹇,并将白鹇带回家中食用,将2只白鹇脚留作装饰。

3.2016年11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乙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白鹇,并将白鹇带回家中食用,将2只白鹇脚留作装饰。

4.2017年2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乙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白鹇,并将白鹇带回家中食用,将2只白鹇脚留作装饰。

5.2017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乙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白鹇,并将白鹇带回家中食用,将2只白鹇脚留作装饰。

6.2017年10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乙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白鹇,并将白鹇带回家中食用,将2只白鹇脚留作装饰。

7.2018年2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单某某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2只老鼠,并带回家中食用。

8.2018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黑某某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老鼠,并带回家中食用。

9.2018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黑某某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小组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黑头翁”,二人在山上将“黑头翁”烤食。

10.2018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门某某、杨某某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头麂子,四人将麂子肉均分后带回家中食用。

11.2018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门某某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2只老鼠,并各自带回家中食用。

12.2018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打猎,猎获1头麂子,并将麂子带回家中食用。

13.2018年4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打猎,猎获1头麂子,并将麂子带回家中食用。

14.2018年4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未猎获动物。

15.2018年4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单某某、杨某某、黑某某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头麂子,四人将麂子肉均分后带回家中食用。

16.2018年5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门某某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老鼠,并带回家中食用。

17.2018年11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单某某、杨某某、黑某某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头麂子,四人将麂子肉均分后带回家中食用。

18.2019年2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门某某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老鼠,并带回家中食用。

19.2019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门某某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未猎获动物。

20.2019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门某某、黑某某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未猎获动物。

21.2019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黑某某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3只老鼠,三人分别将猎获物带回家中食用。

22.2019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黑某某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老鼠,二人在山上将老鼠烤食。

23.2019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乙、门某某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2只老鼠,二人将老鼠均分后带回家中食用。

24.2019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乙、杨某某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老鼠,二人在山上将老鼠烤食。

25.2019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杨某某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老鼠并带回家中食用。

26.2019年4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头麂子,三人将麂子肉均分后带回家中食用。

27.2019年4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乙、黑某某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老鼠,二人在山上将老鼠烤食。

28.2019年4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杨某某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小鸟,并将小鸟带回家中食用。

29.2019年5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门某某携带其非法持有的射钉枪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老鼠,并带回家中食用。

30.2019年5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乙携带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野鸡,并带回家中食用。

31.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黑某某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头野猪,四人将野猪肉均分后带回家中食用。

32.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只野鸡,二人将野鸡带回王某乙家中食用。

33.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分别携带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组附近当地人称“****”的保护区内狩猎,猎获1头野猪,二人将野猪肉均分后带回家中食用。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持有的(疑似)单管猎枪为单管制式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被告人王某甲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乙持有的(疑似)单管猎枪为单管制式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门某某、单某某、黑某某、杨某某持有的(疑似)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从被告人王某甲家中搜查出的2件动物头部残体及1袋动物残体进行鉴定:2件动物残体(带角),均鉴定为偶蹄目科赤鹿的头部及角残体;送检的1袋动物残体检材缺少足够的宏观特征,无法通过宏观鉴定确定其物种。赤鹿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物种。送检的2件头部残体其价值标准核算为12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元整)。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从被告人王某乙家中查获的(疑似)野猪干巴0.7kg、(疑似)野猪肉16.55kg、(疑似)麂子肉0.95kg鉴定(鉴定聘请书编号:西资公(腊)鉴聘字【2019】7号):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对送检检材进行观察,送检检材缺乏足够的宏观特征,无法通过宏观鉴定确定其物种。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某乙家中查获的的10只疑似白鹇脚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20000元(即:贰万元整)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门某某上交的(疑似)麂子角进行鉴定:门某某上交的(疑似)麂子角为偶蹄目鹿科赤鹿的角。赤鹿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物种。送检的1支赤鹿角的价值标准核算为¥:600元(人民币大写:陆百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某乙、杨某某、黑某某、门某某、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六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黑某某、门某某、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Ⅱ级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均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莹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61941****;被告人王某乙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8815****;被告人门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96919****;被告人单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478809****;被告人黑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号,联系电话:1508762****;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62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3.本案涉案枪支被扣押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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