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1年1月3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1********,汉族,文盲,务农,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群众,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并网上追逃,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1月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并网上追逃,2019年11月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前峰山村委内,无故将在村委的被害人魏某某、王某丙、王某辛等人赶出村委并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魏某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丙、王某辛的人体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在此过程中将被害人王某丁驾驶的鲁******奥迪Q5越野车右后侧玻璃砸坏,将被害人王某戊停放在村委门口的鲁******五菱面包车砸坏。经物价鉴定,鲁******奥迪Q5车以及鲁******五菱面包车损坏总价值人民币25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犯王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恶劣,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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