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
王某乙
马玉山(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
王某丙
孙艳华(丰润区丰润镇爱馨法律服务所)
姚某
郁爱康(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王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马玉山,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孙艳华,丰润区丰润镇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郁爱康,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被告姚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马玉山,原告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艳华、被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郁爱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被告姚某于1975年2月16日登记结婚,王某某系再婚,姚某系初婚。王某某与前妻薄某某共生育一子一女,即原告王某乙和原告王某甲,王某某与薄某某离婚后,王某乙随王某某一起生活,王某甲随薄某某一起生活。王某某与姚某婚后生育一子王某丙。
1993年6月30日,被告姚某与王某某经审批在朱庄子村建平正房三间,用地面积为166.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7.9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唐房权证丰润区第200902964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丰集建(宅)字第93-01-230号。该房的丰润县一九九三年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申请表记载申请人为被告姚某,申请人家庭常住人口为被告姚某与原告王某丙。
2010年12月1日,上述朱庄子平房由甲方唐山卓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姚某、王某丙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置换楼房两套,建筑面积均为84平方米左右。拆迁补偿款为56686元,拆移费350元,搬迁补助费1870.8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4031元,奖励10795元合计补偿款83732.8元。
关于银行存款,依照原告王某甲的申请,本院经查询被告姚某名下在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的银行存款为61532.75元。
审判长:徐本民
审判员:周文璟
审判员:韦小方
书记员:马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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