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杭照,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家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某。
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
委托代理人高猛,村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世珍。
委托代理人王海清,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大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杭照,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猛,被告人寿财保大同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海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刘某驾驶的晋B×××××小型轿车与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施工的人员原告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甲受伤。此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宣化大队认定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施工人员原告王某甲无责任,故被告刘某与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刘某与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责任的承担比例应以70%与30%确定。因晋B×××××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大同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人寿财保大同支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王某甲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被告人寿财保大同支公司作为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与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70%与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人寿财保大同支公司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后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刘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4000元,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护理费过高;被告人寿财保大同支公司认可住院期间1人护理,出院后不用护理,对于标准认可100元/天。经评议,原告参照宣化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请求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其计算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护理费1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认为营养费的期限是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需待鉴定意见重新确定之后再认定,对于标准无异议;被告人寿财保大同支公司认为计算标准均应按15元/天计算。经评议,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及请求依据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及营养费165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由法院酌定,被告人寿财保大同支公司认为待伤残评定后再确定。经评议,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八级伤残,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王某甲请求的各项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按法律规定提出,经庭审质证及对原告王某甲提交证据的认定,可确定原告王某甲的医疗费42592.9元、误工费12997.95元(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分行业建筑业37954元/年÷365天×125天)、护理费14000元(100元/天×55天×2人+10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30元/天×55天)、营养费1650元(30元/天×55天)、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607元、残疾赔偿金147320.4元(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4141元/天×20年×30%+王宏玉被扶养人生活费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248元×2年×30%÷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共计231818.25元。
对于原告王某甲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寿财保大同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甲医疗费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对原告王某甲的医疗费用超出部分即35892.9元及伤残费用超出部分即75925.35元,由被告人寿财保大同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与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70%与30%的比例赔偿,即被告人寿财保大同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8272.78元,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545.47元。因原告王某甲的各项损失已由被告人寿财保大同支公司足额赔偿,故被告刘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为原告王某甲垫付医疗费等费用44092.9元,扣除被告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545.47元外,原告王某甲应返还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547.43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甲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8272.78元;
三、原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10547.43元;
四、被告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6元,鉴定人出庭费用300元,共计601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56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14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谷佩文 审判员 张燕峰 审判员 郭洪涛
书记员:王海波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