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宁明山(河北包大律师事务所)
王某乙
徐永峯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宁明山,河北包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徐永峯,职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乙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庞雪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宁明山、被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6年4月1日,位于西栅子村南梁上我们与被告的爷爷祖坟被新雪国项目拆迁了,该项目将对这块坟地给予迁坟补偿款110134元,而被告将此款如数独占,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属于我的迁坟款18355元(110134÷2÷3)。
被告王某乙辩称,迁坟的钱是我自己出的,王秀珍对王家很孝顺,除了花销给了一万元,给了原告4500元,给的时候原告也同意,现在来起诉没有道理。
原告王某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
2、新雪国出具的收据一份。
3、要智慧的证言一份。
4、西栅子村委会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死者王某丙的亲生女儿,参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死者王志文、王某丙亲兄弟二人的祖坟迁坟补偿费、坟墓占地补偿费理应有权继承。
应赤城县新雪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支付迁坟费、坟墓占地补偿费110134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承认迁坟花费2.8万元,剩余82134元为死者王某丙、王志文亲兄弟所有,故每人分得41067元,因死者王某丙生前留下三个女儿,每人应继承13689元,因原告王某某已分得4000元,故被告王某乙应退还原告王某某96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乙退还原告王某某迁坟补偿款9689元。
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死者王某丙的亲生女儿,参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死者王志文、王某丙亲兄弟二人的祖坟迁坟补偿费、坟墓占地补偿费理应有权继承。
应赤城县新雪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支付迁坟费、坟墓占地补偿费110134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承认迁坟花费2.8万元,剩余82134元为死者王某丙、王志文亲兄弟所有,故每人分得41067元,因死者王某丙生前留下三个女儿,每人应继承13689元,因原告王某某已分得4000元,故被告王某乙应退还原告王某某96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乙退还原告王某某迁坟补偿款9689元。
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庞雪峰
书记员:汤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