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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高某、王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陈润涛(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
郭建颖(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
高某
王某乙
王某丙

原告王某某,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润涛、郭建颖,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现住霸州市。
被告王某乙,现住霸州市。
被告王某丙,住北京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王某乙、王瑞风为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宏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托代理人陈润涛、郭建颖,被告高某、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吉生法定继承人现有其妻子高某及其儿子王某乙,女儿王某某、王某丙。王吉生去世后留有在兴华南路裕华街迎秋巷2号二层楼房一处,该房屋为王吉生生前与被告高某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王吉生名下兴华南路裕华街迎秋巷2号二层楼房(地号为020200634)应扣除一半面积为高某的个人财产,剩余面积由原告及三被告均分。关于原告主张曹学华名下裕华街迎秋巷第一排第一家、刘殿学名下裕华街迎秋巷第三排第三家24号(已过户至屈卫国名下)、被告王某乙名下老土地局家属楼1单元201室系王吉生遗产,因提交的证据不能确定其权属,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吉生名下位于霸州市兴华南路裕华街迎秋巷2号二层楼房一处扣除一半面积为高某的个人财产;剩余一半份额为王吉生遗产,由原告及三被告均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1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王吉生法定继承人现有其妻子高某及其儿子王某乙,女儿王某某、王某丙。王吉生去世后留有在兴华南路裕华街迎秋巷2号二层楼房一处,该房屋为王吉生生前与被告高某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王吉生名下兴华南路裕华街迎秋巷2号二层楼房(地号为020200634)应扣除一半面积为高某的个人财产,剩余面积由原告及三被告均分。关于原告主张曹学华名下裕华街迎秋巷第一排第一家、刘殿学名下裕华街迎秋巷第三排第三家24号(已过户至屈卫国名下)、被告王某乙名下老土地局家属楼1单元201室系王吉生遗产,因提交的证据不能确定其权属,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吉生名下位于霸州市兴华南路裕华街迎秋巷2号二层楼房一处扣除一半面积为高某的个人财产;剩余一半份额为王吉生遗产,由原告及三被告均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被告均担。

审判长:邢宏志

书记员:白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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