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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县******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9年8月16日王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5日20时许,在安阳县铜冶镇东外环豫龙办公楼南,被告人王某甲持C1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处采取措施不力与相对方向王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乙死亡,李某某、付某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王某甲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乙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到案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景昌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翠英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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