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21998********,汉族,初中肄业,鹤壁市**广告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住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伪造身份证件犯罪,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乙(已判处刑罚)经营的“鹤壁市**广告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帮助其同事张某某、王某丙、贾某(均已判处刑罚)伪造居民身份证等证件。2019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查获并扣押各式印章128枚、居民户口簿9本、身份证7张、房屋所有权证书4本、机动车行驶证2本。经抽样鉴定,13枚印章系伪造。经鹤壁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鹤壁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处查询认定,上述9本居民户口簿、7张身份证、4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和1本机动车行驶证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和同案人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贾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华蕾
李 帅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鹤壁市山城区**乡**村**号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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