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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11197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住鹤壁市浚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宋艾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饮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淇滨区华府天下小区黄山路路边行使至科达公租房小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醇含量为13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乙、董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蕾

李书涛

2019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浚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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