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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甘M****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木钵街道出发准备回家,行驶至木钵镇周湾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王某甲被带至环县木钵镇卫生院提取血样。2020年4月10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200.03mg/100ml。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贵玺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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