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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416 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9********,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芜区****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15时1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号牌鲁S*****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济南市莱芜区沿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勺路**桥北头时,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莱芜区大队高庄中队民警查获,呼气式测试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随即带往济南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济)公(交)鉴(化)字[2019]4373号检测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分明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

1318175****。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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