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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甲与朋友一起在大余县**镇**村**中心下面的饭馆吃饭,期间喝了雪津啤酒和中国劲酒,用餐后王某甲自行步行至**停车场,因酒后驾驶不慎将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掉进道路旁水沟内,造成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查,案发时王某甲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经检测,王某甲当日血液内乙醇含有量为1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杨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王某甲血液样品乙醇含量的鉴定;5.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甲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黎晶

 检察官助理:施  乐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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