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7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豫K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汝州市**路与**大道交叉口处,追尾同向的李某甲驾驶的豫DA****号小型轿车,致李某甲及豫DA****号小型轿车乘坐人杨某甲、李某甲、姬某甲等人受伤,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杨某甲、李某甲、赵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淡亚锋
检察官助理:王志鹏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