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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住乐都区****家属院,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乐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青BP****号本田CRV小型普通客车从乐都区碾伯镇北门巷行驶至新乐大街运管所门口,在倒车时撞上王某乙停在路上的甘A****号重型厢式货车,致王某甲本人车辆受损。经鉴定,从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醇浓度为202.705mg/100ml。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东)公(刑)鉴(理化)字[2019]507号检验报告,呼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洪英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体检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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