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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强迫交易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路**组**号。2019年6月27日主动投案,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0日经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辩护人:雷某某,**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蒋某某(提起公诉)承诺给席某某(提起公诉)一定的分红,席某某答应对蒋某某在靖边园区内的生意予以照顾。后由蒋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起诉)和王某乙(不起诉)、刘某某(不起诉)开始留意园区内施工企业及施工企业工地上的拉土车,如果发现不是自己雇佣的或者介绍的拉土车后,便将车辆信息发给蒋某某,再由蒋某某告诉席某某,席某某指派手下交警对除蒋某某之外的拉土车,以超载、私改等理由进行扣分、罚款,既而排除异己,导致大车司机被迫依附了蒋某某蒋某某等人逐渐控制了园区拉土车以后,肆意抬高倒运土方的价格,将园区内倒运土方的价格从每车60元提高至80元,将场外运送弃土的价格从每车180元提高到280元,将粘土的价格由18元每立方米提高至26元每立方米。园区内的施工单位为了工程进度,被迫接受了蒋某某等人的高价服务。现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参与实施强迫交易13起,共计4181868.39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没有强迫交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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