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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挪用公款案起诉书(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7〕56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汝州市*镇卫生院会计,住汝州市**号。因涉嫌挪用资金20176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616日释放。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7619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176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9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汝州市*卫生院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院用于非法经营疫苗的专用账户内的100976.69元资金外借给杨*从事营利活动,并从中收取利息(月息1.6分),共计8320元。案发后所挪款项及利息款已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苗*、陈*、杨*、冯*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文丽

张志强

  20171122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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