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7〕56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汝州市*镇卫生院原会计,住汝州市*路*号。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17年6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释放。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7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9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汝州市*卫生院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该院用于非法经营疫苗的专用账户内的100976.69元资金外借给杨*从事营利活动,并从中收取利息(月息1.6分),共计8320元。案发后所挪款项及利息款已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苗*、陈*、杨*、冯*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文丽
张志强
2017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