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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乡**村**组**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井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井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17时左右,张某甲到井陉县**镇**大厅取2018年7月份送修的手机,与手机维修摊位摊主被告人王某甲发生口角,张某甲先用手殴打被告人王某甲的胸、面部,后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甲持铁管凳子将张某甲左手打伤,致其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张某甲之伤情属人体损伤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凳子;2.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录像说明、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X线检查报告、MR影像诊断报告、办案说明、承诺书、保证书、转账记录、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及前科证明;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乙、李某甲、王某丁、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笔录;8.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震洪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楼**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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