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乡**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市**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自2019年3月份至2019年9月份在其位于**市**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为孟某某和王某乙建立的吉林快三赌博网站操盘,组织微信群,利用支付宝及微信接受他人投注。经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使用王某丙支付宝账号*********,收入赌资人民币1584612.18元,使用王某丙微信收入赌资人民币69038.29元,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653622.1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78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包括抓获经过及证人王某丙、李某某、杨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包括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对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继坤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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