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52********,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东**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邓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邓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为了防止小鸟类叨食其小麦,在自家种植的麦地旁边架设了一张长20米、宽6-8米的捕鸟网。2020年4月30日下午经群众举报后被邓州市公安局孟楼派出所当场发现,当时该网上已粘附鸟类两只。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对鸟网上取下来的鸟类进行鉴定,两只鸟类其中一只为短耳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另一只为乌鸫,属于尚未列入国家保护动物名录,也未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保护名录中的物种。被王某甲所架设的捕鸟网粘住的乌鸫当场已经死亡;短耳鸮被送至南阳市人民公园救助,于2020年5月1日夜死亡。根据河南省林业局通告规定:河南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实施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涉案短耳鸮和乌鸫照片、河南省林业局通告、南阳市人民公园救助证明、猫头鹰死亡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王某乙、周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红侠
冀 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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