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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1198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区)佳美小区。因多次犯盗窃罪,先后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5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1月4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乘坐火车来到大连预谋实施盗窃。

2019年12月7日20时30分许,王某甲来到大连市高新园区万达广场大玩家,趁正在玩游戏的被害人王某乙和曹某某不备,将二人放在游戏机台面上的苹果7plus、华为nova4两部手机盗走。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部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4100元。

2019年12月8日18时49分许,王某甲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万达广场大玩家,趁正在玩游戏的被害人甄某某不备,盗走被害人放在跳舞机座椅上的苹果X手机。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当日王某甲乘坐火车返回天津,次日将盗窃的三部手机销赃获利。

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王某甲在其居住天津市塘沽区佳美小区附近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甄某某、王某乙、曹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iPhone X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两次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有多次盗窃前科犯罪,仍不思悔改,两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晓慧

检察官助理:胡同军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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