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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盗窃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4********,汉族,初中毕业,自由职业者,住汝州市*花园*号楼*单元*楼。因盗窃于2020年7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汝州市绿洲广场一楼**专卖店购买衣服时,在试衣间发现其正在试的一条灰色短裤内装有一部白色OPPOReno3Pro手机,遂将其带走。后王某甲将手机关机并藏匿于自家卧室的衣柜内。经汝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评估,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86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二广

检察官助理:于旭光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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