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3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12月1日与徐某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约定该房屋不得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且剩余房租不予返还。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将案涉房屋转租给关某和郭某某,徐某某得知此事后,于2019年7月23日向王某甲发出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于2019年7月26日向被告人王某甲送达房屋租赁解除通知书,于2019年8月10日第二次发出解除通知书。此后,郭某某和关某于2019年6月20日就该房屋租赁纠纷起诉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此后,被告人王某甲又将案涉房屋租给李某某,之后解除合同,王某甲向李某某支付人民币4000元,解除二人的租赁合同。2019年9月1日,徐某某与佟某签订租赁合同,徐某某将案涉房屋租给佟某,佟某委托王某乙经营管理。
2019年9月15日9时50分,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找人开锁的方式打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号酒吧的卷帘门,进入酒吧内,将酒吧内的电视机、功放系统、点歌系统、监控设备等物品搬至王某甲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单元地下室内。
2019年9月19日3时35分,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撬棍破坏卷帘门门锁的方式进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号店内,并盗取监控设备及其他物品,搬至王某甲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单元地下室内。
2019年9月23日2时24分,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撬棍破坏卷帘门门锁、窗户卷帘门等方式,潜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号店内,盗取音响设备以及其他物品,搬至王某甲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单元地下室内。
经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藏匿在大连开发区**里**号**单元地下的盗窃物品进行搜查扣押,之后经《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8480元。
2019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哈尔滨路派出所电话传唤至派出所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入所检查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房租租赁合同5份、委托书、银行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律师函、起诉状、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合同、房屋租赁解除合同、通知书、委托书;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大金价认刑(2019)449号关于长虹电视等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搜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王某乙询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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